ATEX新 防爆指令 2014/34/EU 已於2014年發并 於2016年 4 月 20日強制執行 (取代 94/9/EC)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擬用於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它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它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預期被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
3.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於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爆炸性環境之場所劃分
依下列原則將可能存在爆炸性環境之場所劃分成不同危險區(Zones):
危險區代號 | 說明 |
0區(Zone 0) | 由氣體、蒸氣或霧滴形狀易燃性物質,其與空氣混合后之混合物爆炸性環境,連續存在、長時間存在或經常存在之場所 |
1區(Zone 1) | 由氣體、蒸氣或霧滴形狀易燃性物質,其與空氣混合后之混合物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有時可能存在之場所 |
2區(Zone 2) | 由氣體、蒸氣或霧滴形狀易燃性物質,其與空氣混合后之混合物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不可能存在,縱使存在亦僅存在短期間之場所 |
20區(Zone 20) | 在空氣中之可燃性粉塵云形成之爆炸性環境,連續存在、長時間存在或經常存在之場所 |
21區(Zone 21) | 在空氣中之可燃性粉塵云形成之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有時可能存在之場所 |
22區(Zone 22) | 在空氣中之可燃性粉塵云形成之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不可能存在,縱使存在亦僅存在短期間之場所 |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2、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於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於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 1999/92/EC規定: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2區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并且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的。這樣,成員國和其它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於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議制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聯系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於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於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后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制造商或其它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