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 建筑建材法規(305/2011/EU)
歐盟在2011年3月9日頒布了新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取代了舊的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於2013年7月將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建筑產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建筑產品舉例: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建筑五金件、瓷磚、建筑用玻璃纖維、地板、衛生潔具等等……
建筑建材法規認證分為幾個類別分別是System 1+, System 1, System 2+, System 3 以及 System 4。我司獨家授權機構NB 1888,NJN公司可以操作多數建材類產品。詳情請咨詢我司。
產品必須適用於符合其預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個工程和工程的各獨立部分),同時要考慮到經濟性,就此而論,工程必須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規條件下滿足這些要求。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這些要求必須在經濟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預期的行動。
1 機械阻力及穩定性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載荷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它部分或裝置或安裝的設備遭到損壞;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突發火災時: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勢向臨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員能逃離該工程或以其它方式得到營救;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3 衛生、健康與環境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其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釋放有毒氣體;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粒或氣體;
□□釋放有害輻射;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落、碰撞、燒傷、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5 噪音防護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準,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節能及保溫
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及人員情況,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風裝置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上保證使用盡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